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信用業務及控制業務風險,特針對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事項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業務范圍包括:融資融券業務、約定式購回交易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第三條 客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
(一)客戶違反約定或保證、承諾,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
(二)客戶名下財產權益被有權機關凍結、查封或其他限制措施的;
(三)客戶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信息,重大隱瞞或遺漏的;
(四)其他公司評估認為客戶存在重大信用不良情形或存在較大信用不良風險的需要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情況。
第四條 信用交易業務部應設《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崗位,全面負責管理《信用業務黑名單》及其相關事項。
第五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內容包括: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碼、客戶代碼、黑名單起止日期、黑名單原因、是否列入行業黑名單、黑名單信息變更記錄等。
第六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生成程序
(一)信息告知:
征信管理、違約處置等人員如遇第三條所列情況,應將相關信息告知黑名單管理人員。
(二)討論審定:
對發生本制度第三條(四)情形擬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應由征信管理、違約處置、風險控制、黑名單管理等有關人員視情況討論審定是否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最終是否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需由公司經紀業務委員會信用業務決策小組評定。
(三)采取措施:
被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由黑名單管理人員發起流程,對客戶信用賬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調整額度、限制客戶交易或限制開戶等措施。
第七條 列入黑名單期限
(一)發生第三條(一)情形的客戶,黑名單期限將直至客戶償還公司所有損失止;
(二)發生第三條(二)情形的客戶,列入黑名單期限與有權機關要求采取相關限制措施的期限保持一致,不同的限制措施期限不同的,則以最長的限制措施期限為準;
(三)發生第三條(三)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有效期為五年,五年期滿則不再視為黑名單客戶;
(四)發生第三條(四)情形的客戶,期限由公司經紀業務委員會信用業務決策小組評定;
(五)已被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的客戶,在黑名單期限內再次出現第三條所列情況的,期限將變更為長期,直至公司經紀業務委員會信用業務決策小組評定調出之日。
第八條 客戶發生第三條所列情形除按照本制度規定列入《信用業務黑名單》外,如按照規定應報送至相關監管部門的,黑名單管理人員將按照公司要求進行報送。符合監管要求須上報至行業類黑名單的,黑名單管理人員將按照規定將客戶信息進行上報。
第九條 黑名單刪除的情形
(一)黑名單期限屆滿的;
(二)黑名單管理人員發現客戶不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主動發起流程刪除的;
(三)其他經公司經紀業務委員會信用業務決策小組評估可以刪除的情況。
第十條 《信用業務黑名單》應每隔3個月定期向公司風險管理部和法律合規部報備,每當《信用業務黑名單》發生更新后應向公司風險管理部和法律合規部報備。
第十一條 如公司統一發布針對全公司業務范圍的黑名單管理制度,將遵循該制度的相關規定,如本制度與該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統一發布的黑名單管理制度為準。
第二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信用交易業務部制定、解釋及修訂,經公司經紀業務委員會信用業務決策小組審核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信用業務黑名單管理制度》同日廢止。